首页 > 关于基金会 > 简介
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简介

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立于 2009 年,目前是中医药学界公认的最具影响力民间公益基金会之一。基金会秉承“继承中医药文化遗产、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的创会宗旨,与包括中国中医科学院在内的科研机构,各地方中医药类高校,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协会等行业协会,多位国医大师/国家级名老中医工作室/站及中央电视台等各大传媒机构广泛合作,在人才传承、中医药文化传播、科研、民生等诸多领域取得丰富成果。

Contents 目录
公益项目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2016 年,基金会捐资助力中国中医科学院打造全国性“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奖励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发展中医药理论、创立中医药特色技法、传授中医药知识技能,运用中医药传统方法进行研究的优秀中医药工作者,努力打造中医药界有影响力的品牌奖项。奖项评审邀请了全国 106名中医药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通过通讯评审及现场会议评审两轮最终评选出获奖人。

获奖专家涵盖李今庸、李德新、陈可冀、张学文、路志正、王永炎、张伯礼、金世元、王孝涛、王琦、石学敏等多位工程院院士、科学院院士、国医大师。

(岐黄中医药基金会传承发展奖是基金会设立的第一个项目,也是影响最大、最重要的品牌项目。项目在2009至2016 年分别于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西藏藏医学院三个院校开展。针对每个中医药高等院校内部评选、奖励长期坚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传统经典研究、教学和临床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全国中医药博士生优秀论文奖

2014年为加强青年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基金会捐资《中华中医药杂志》社举办全国中医药博士生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每年表彰100位中医药专业方向的在校博士生。旨在全面展示中医药博士生(含在站博士后)的研究水平和创新成果,搭建大范围、高水准、深层次的交流平台,激发中医药博士生创新思维,提升创新能力,促进全国中医药博士生的成长,培育新一代中医药研究领域领军人才。9年来累计参赛近4000人,奖励优秀博士生900余人次,合作中医药高校9所。

名老中医百年诞辰活动

2017 年起,基金会联合北京中医药大学开展了刘渡舟、赵绍琴、董建华、杨甲三、秦伯末的百年诞辰活动。在诞辰活动举办中,大家追思、缅怀前辈,同时由学术传承人向大家分享学术经验,将实际临床中积累的经验传授给下一代,为下一代新中医做好知识的对接与更新,让几代中医人共同推动中医的新发展。

中医药公益事业
深入开展传承精华研究

基金会自创始之初便关注名老中医学术及临床传承工作,2012年起,分别与王琦、郭志强、郭维琴、田德禄、徐荣谦等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工作室合作,支持开展名老中医经验传承深化研究。

2016年,基金会本着推动中医文化传承、创新中医发展的主旨,协助人民大学对接中国中医科学院。双方校领导于7月首次进行了会谈,就共同设立国医学院以及学生招生、专业方向、课程设计、培养方案等问题进行沟通。2017 年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正式签约,共同发起成立“人民大学·中医科学院国医学院”。

持续开展守正创新研究

2012年起,基金会创始人设立专门团队开展“互联网+医疗”方向的产业研究,从医疗的互联网化到数字化、智能化,特别是现代科技对于传统中医药行业的融合与发展。2016年,基金会获准进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蓝皮书系列,并于 9 月正式出版《互联网医疗蓝皮书——中国互联网医疗发展报告(2016)》一书。这也是基金会首个科研类公益项目。目前,岐黄基金会与央企中国电子合作的 2017-2021 年度《互联网医疗蓝皮书——中国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报告》均已完成出版。每年年度报告中,基金会邀请了包括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等多个高校的研究团队定向开展“互联网+中医药”的产业研究。

2019年,基金会与中国中药协会合作,捐资出版了《中国中药材种业发展报告(2019)》。该报告由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种子种苗专业委员会发起组织,是中药材种业的第一份研究报告。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科研单位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提供系统的基础信息和参考资料,对于促进种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在此基础上,2021年,基金会与中国中药协会达成了捐资出版《中国药食同源产业发展报告》的合作协议。

2021年10月,基金会向清华大学专项捐赠支持清华大学北京市中医药交叉研究所开展研究与学术交流,加强中医药交叉研究的交流、转化以及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交叉研究的“产、学、研、用”的良性循环,助力打造中医药科学研究的“清华模式”。希望中医药交叉研究所再接再厉、不断奋进,取得更多原创性、突破性成果,成为引领国内、国际中医药创新发展的一面崭新旗帜。

积极支持中医药创新创业

2017年,基金会创始人宫晓冬先生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国家队中电数据发起的中电健康产业基金并担任投决会委员,致力于健康医疗大数据、互联网医疗领域的行业研究及投资工作。先后投资了医联、智云健康、恒生芸泰、云知声等20余家国内互联网医疗和医疗大数据公司。同时根据中医药不同赛道的属性,投资布局了中医在线(互联网中医教育)、孔医堂(中医连锁门诊)、中研百草(中药检测认证)、原气链(中药材数字溯源)等中医药企业。着力于探索中医药传承创新的新模式、新赛道。

近年来,全民创业热情高涨,中医界也不乏人才辈出,好的创业项目不仅能让个人实在价值,更能让中医的创新发展打开全新的局面。2018年,基金会联合中电数据和动脉网发起了一场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创新大赛。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将会为传统中医发展创新提供重要的支持。发起这次大赛,作为基金会运用新手段、开拓新方式支持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项目的发掘、人才的培育、新模式的探索和新技术的推行,为中医药的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2021年-2022年,基金会支持北京中医药大学开展第四届第五届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实践教育能够赋予同学们干事的朝气、勇气,才气、底气,要坚守双创教育的初衷和使命,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促进中医药传承发展,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华府尚园10号楼1至2层2单元10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资助中医药传承相关的教育与科研项目;

(二) 资助中医药传统文化传播相关的项目;

(三) 资助与中医药传统文化相关的民生公益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主要捐赠人;

(二) 学术界知名人士;

(三) 对本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者;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拥护本基金会宗旨并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或“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 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 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 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 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组织实施年度重大公益活动计划;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拟订和修改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捐赠收入;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 捐赠(资助)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 年度支出占总支出40%的慈善项目;

(三) 涉外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中医药传承相关的教育与科研项目;

(二) 资助中医药传统文化传播相关的项目;

(三) 资助与中医药传统文化相关的民生公益项目;

(四) 保障自身正常运营;

(五) 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 一次性募捐超过100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大募捐;

(二) 一次性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三) 发生100万元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四) 100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图说明:

1、理事会承担决策职能,通过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的理事会会议,对基金会年度计划、项目规划、年度预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审批。

2、监事会是基金会监督决策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基金会资产管理、投资决策的专业委员会。专业管理委员会,是基金会专业管理、项目决策的专业委员会,积极为基金会项目设立提供专业信息和专业咨询。

4、秘书处为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为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综合、财务等职能部门。

5、基金会现有全职工作人员六人。

理事会

理事会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9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

理事会成员名单分别为:理事:宫晓冬、杨继、周斌、孔令谦、霍姝含、于瀛、杨光、裴雪梅、江宗岳 监事:陈志延 周芯羽 。

  • 1.1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 1.2 全国中医药博士生优秀论文奖
  • 1.3 名老中医百年诞辰活动
  • 1.1 深入开展传承精华研究
  • 1.2 持续开展守正创新研究
  • 1.3 积极支持中医药创新创业
  • 2.1 第一章 总则
  • 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2.3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 2.4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2.5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2.6 第六章 章程修改
  • 2.7 第七章 附 则
  • 3.1 组织架构图说明
友情链接: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藏藏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华中医药杂志社福建中医药大学基金会中心网

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华府尚园十号楼2单元1028 邮编:100089 电话:(010)82567221 传真:(010)82567231 E-mail:bjqh2009@126.com

版权所有: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京ICP备1201675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6785